1.轨道式转运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固定轨道、第一转运车、第二转运车、中转架,第一转运车具有用于在固定轨道上行走的第一行走车轮及垂直于固定轨道方向设置的转运轨道;第二转运车具有用于在所述转运轨道上行走的第二行走车轮及用于支撑待转运物品的转运托盘;第一转运车上设有用于对第二转运车进行限位的限位件,限位件中的至少一组是可解除限位的;中转架包括可与所述转运轨道对接的中转轨道,中转轨道的另一端用于与相应工位的接收轨道对接,以在第二转运车被解除限位后可移动至接收轨道对应的工位。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轨道式转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转运车包括四个第一行走车轮,位于两个平行的固定轨道上;第二转运车包括四个第二行走车轮,设置在两个平行的转运轨道上。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轨道式转运装置,其特征在于:第一行走车轮与第二行走车轮均是单轮缘车轮,与对应的轨道导向配合。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轨道式转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件包括两组,设置在转运轨道上,对第二行走车轮限位,限位件中的位于转运轨道对接端一侧的是可解除限位的。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轨道式转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限位件为限位销,活动插设在转运轨道上,限位销的上部形成对第二行走车轮限位的限位部。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轨道式转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转运车与中转架的相对接的一侧分别设有第一连接结构、第二连接结构,第一连接结构、第二连接结构是可拆连接。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轨道式转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连接结构、第二连接结构均是具有插孔的连接板,第一连接结构、第二连接结构通过插销连接。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轨道式转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中转架的用于与接收轨道对接的一端设有定位结构,实现与接收轨道的定位配合。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轨道式转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定位结构由定位块形成,接收轨道上设有与定位块配合的定位槽。
10.根据权利要求1至9任一项所述的轨道式转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转运轨道、中转轨道及接收轨道均是由槽钢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