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粉碎装置,包括机箱、设置在所述机箱内的粉碎组件以及位于所述粉碎组件下方且可出入所述机箱的收集桶,其特征在于:所述粉碎组件设置在所述机箱的盖板和托架之间,所述机箱包括通过第一铰链连接在其框架顶部的盖板,所述盖板上设置进料口,所述框架内还设置有支撑杆,所述支撑杆的第一端可转动地设置在所述框架的顶梁的内侧,所述支撑杆的第二端可由机箱内转动至所述机箱的上方,所述盖板上设置有卡接部,所述盖板打开状态下,位于所述机箱上方的所述第二端与所述卡接部连接以使所述盖板保持打开状态。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盖板上设置有进料斗,所述进料斗包括顶板及料斗,所述顶板上开设有条形进口,所述顶板通过第二铰链连接在所述料斗的顶部。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粉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料斗包括呈正棱台状分布的围板,至少一围板上设置有透明观察窗。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粉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透明观察窗的透明板可插拔地设置在所述围板内侧的限位板上。
5.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粉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顶板的底部设置位于所述条形进口两侧的固定板及活动板,所述固定板倾斜设置,所述活动板通过第三铰链固定在所述固定板的底部,所述活动板的下端与所述固定板的底端抵靠。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接部为设置在所述盖板的边框底部的卡槽,所述卡槽到所述盖板的铰接侧的距离不超过其到所述盖板的翻动侧的距离的一半,所述翻动侧为所述盖板上与所述铰接侧相对的一侧。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端设置有卡钩。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粉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顶梁的内侧还设置有托块,所述支撑杆的第二端设置在所述托块上,且所述第一端与第二端的高度相当。
9.根据权利要求1‑8任一所述的粉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粉碎组件包括电机、传动箱、两个粉碎刀具及传动机构,所述电机及传动箱位于所述粉碎刀具的一端且所述传动箱连接一个所述粉碎刀具,所述传动机构位于所述粉碎刀具的另一端且连接两个所述粉碎刀具。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粉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收集桶位于所述托架的下方,所述机箱上还设置有用于支撑所述收集桶的横杆,所述机箱上还设置有供所述收集桶出入的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