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建筑工程用除尘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主体、花洒和水雾机构;
所述主体内设有多条通道,所述通道一端贯穿主体一端形成进风口,所述主体另一端开设有出风口,所述出风口与通道相通,所述通道的中部设有吸气装置,所述主体的外侧分别开设有第一收容槽和第二收容槽,所述第一收容槽位于通道下方,所述第一收容槽与通道相通,所述第一收容槽内滑动连接有第一水箱,所述第二收容槽位于吸气装置下方,所述第二收容槽内滑动连接有第二水箱;
所述花洒置于通道靠近进风口的上方,所述花洒朝向通道的一侧上开设有多个间隔排布的滴水孔,所述花洒的一端连接有第一供水机构,所述第一供水机构的进水口置于第一水箱内,所述水雾机构置于主体顶部,所述水雾机构的一端连接有第二供水机构,所述第二供水机构的进水口置于第二水箱内。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建筑工程用除尘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水箱内设有第一滤水槽,所述第二水箱内设有第二滤水槽。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建筑工程用除尘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供水机构包括第一管道、第二管道和第一水泵,所述第一管道的一端与第二管道一端连接,所述第一管道另一端置于第一滤水槽内,所述第二管道另一端与花洒一端连接,所述第一水泵连接于第二管道的中部。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建筑工程用除尘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滤水槽靠近第一水泵的一端设有第一限位环,所述第一限位环套设于第一管道一端的外侧,所述第一管道一端的内壁上设有第一连接环,所述第二管道一端设有第一连接部,所述第一连接部与第一连接环可拆卸式连接。
5.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建筑工程用除尘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供水机构包括第三管道、第四管道和第二水泵,所述第三管道的一端与第四管道一端连接,所述第三管道另一端置于第二滤水槽内,所述第四管道另一端与水雾机构一端连接,所述第二水泵连接于第四管道的中部。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建筑工程用除尘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滤水槽靠近第二水泵的一端设有第二限位环,所述第二限位环套设于第三管道一端的外侧,所述第三管道一端的内壁上设有第二连接环,所述第四管道一端设有第二连接部,所述第二连接部与第二连接环可拆卸式连接。
7.如权利要求1‑6任一项所述的一种建筑工程用除尘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出风口连接有风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