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用于木门生产的木门下料转运装置,包括手推车(1),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推车(1)的内部固定连接有等距离排列的四组圆柱轴(2),每个所述圆柱轴(2)的外表面均固定连接有双向轮(3),所述手推车(1)的上表面固定连接有第一支撑板(4),所述第一支撑板(4)的上表面开设有第一限位孔,所述手推车(1)的上方设置有固定机构(5)。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用于木门生产的木门下料转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机构(5)包括两个第二支撑板(501)和固定在第一支撑板(4)上表面的第一弹簧(502),两个所述第二支撑板(501)的底面均与手推车(1)的上表面固定连接,所述第一弹簧(502)远离第一支撑板(4)的一端固定连接有第一限位杆(503)。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用于木门生产的木门下料转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限位杆(503)远离第一弹簧(502)的一端贯穿第一限位孔并延伸至第一限位孔的外表面,两个所述第二支撑板(501)相对的一面均固定连接有两个第二弹簧(504),每两个所述第二弹簧(504)相对的一端均固定连接有夹板(505)。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用于木门生产的木门下料转运装置,其特征在于:两个所述夹板(505)的一面均滑动连接在第一支撑板(4)的外表面,两个所述夹板(505)相对的一面均固定连接有橡胶垫,所述第一支撑板(4)的内部开设有工型槽(506),所述工型槽(506)的内部固定连接有第三弹簧(507)。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用于木门生产的木门下料转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弹簧(507)远离工型槽(506)的一端固定连接有工型板(508),所述工型板(508)的两侧面分别与两个橡胶垫相对的一面相接触,所述工型板(508)的上表面开设有第二限位孔。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用于木门生产的木门下料转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机构(5)还包括固定在两个第二支撑板(501)上表面的U型板(509)和两个三角板(510),所述U型板(509)的内部开设有第三限位孔,两个所述三角板(510)的底面分别与两个夹板(505)的上表面固定连接。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用于木门生产的木门下料转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U型板(509)的上表面固定连接有第四弹簧(511),所述第四弹簧(511)远离U型板(509)的一端固定连接有第二限位杆(512),所述第二限位杆(512)远离第四弹簧(511)的一端贯穿第三限位孔并延伸至第三限位孔的外表面。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用于木门生产的木门下料转运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限位杆(512)远离第四弹簧(511)的一端固定连接有梯形板(513),所述梯形板(513)位于两个三角板(510)之间,且梯形板(513)的两侧面分别与两个三角板(510)相对的一面相平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