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法律宣传展示装置,包括主展示板,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展示板的顶部连接有第一遮盖板,所述主展示板的内部设置有上滑槽,所述上滑槽的中心处连接有伸缩杆,所述伸缩杆的下表面连接有连杆,所述连杆的底部连接有第一支架,所述第一支架的外壁连接有连接杆,所述连接杆的一端连接有第二支架,所述第二支架的一侧连接有副展示板,所述副展示板的一端连接有第三支架,所述第三支架的底部连接有滑轮,所述滑轮的下方设置有下滑槽,所述主展示板的两侧设置有开口,所述第一遮盖板的内部设置有限位板,所述限位板相反的一侧设置有第二遮盖板,所述第二遮盖板的下方设置有挡板,所述主展示板的下表面连接有支撑架,所述支撑架的中心处连接有固定板,所述支撑架的底部设置有定位孔,所述定位孔内侧贯穿设置有定位销。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法律宣传展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展示板的顶部与第一遮盖板固定连接,所述主展示板的内部与上滑槽卡接,所述上滑槽的中心处与伸缩杆卡接,所述伸缩杆的内部形状呈筒状。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法律宣传展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伸缩杆的下表面与连杆插接,所述连杆的底部与第一支架焊接,所述第一支架的外壁与连接杆螺纹连接。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法律宣传展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杆的一端与第二支架螺纹连接,所述第二支架的一侧与副展示板固定连接,所述副展示板的一端与第三支架固定连接。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法律宣传展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支架的底部与滑轮螺纹连接,所述滑轮的数量为四组,所述滑轮的下方与下滑槽滑动连接,所述主展示板的两侧与开口固定连接。
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法律宣传展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遮盖板的内部固定设置有限位板,所述限位板相反的一侧与第二遮盖板滑动连接,所述第二遮盖板的下方与挡板活动连接,所述第一遮盖板的内侧均开设有与第二遮盖板配合使用的通孔。
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法律宣传展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主展示板的下表面与支撑架焊接,所述支撑架的中心处与固定板固定连接,所述固定板的底部设置有防滑纹。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法律宣传展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架的底部与定位孔固定连接,所述定位孔内侧与定位销插接,所述定位销与定位孔的数量均为两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