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政道路施工便携式照明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主体(1)、底座(2)、固定组件(3)与移动板(4);
所述主体(1)设置在底座(2)顶面,所述固定组件(3)设置在底座(2)底部;
所述固定组件(3)用于与地面连接;
所述移动板(4)与底座(2)转动连接,所述移动板(4)转动设置有滑轮(41);
当移动板(4)位于滑移位置时,滑轮(41)与地面抵触,固定组件(3)与地面具有空隙;
当移动板(4)位于固定位置时,滑轮(41)高于底座(2)底面。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市政道路施工便携式照明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组件(3)包括多个间隔设置的固定件(31),各固定件(31)均具有尖端部,所述尖端部用于插入地面;
各固定件(31)远离尖端部的一侧与底座(2)连接。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市政道路施工便携式照明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件(31)与所述底座(2)焊接。
4.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市政道路施工便携式照明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1)包括灯体(11)、连接杆(12)与支杆(13);
所述支杆(13)的一端与底座(2)连接,所述支杆(13)的另一端与连接杆(12)可拆卸连接;
所述连接杆(12)可相对于支杆(13)沿其长度方向移动;
所述灯体(11)与连接杆(12)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市政道路施工便携式照明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主体(1)设置有定位件(5),所述支杆(13)与连接杆(12)插接;
所述定位件(5)用于紧固支杆(13)与连接杆(12)。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市政道路施工便携式照明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杆(13)设置有安装槽(131),安装槽(131)侧壁具有插接开口(132);
所述插接开口(132)的数量为两个以上,且沿安装槽(131)的深度方向间隔设置;
所述连接杆(12)与安装槽(131)插接,连接杆(12)侧壁设置有连接槽(121);
所述定位件(5)用于插入插接开口(132),且与连接槽(121)插接,以紧固支杆(13)与连接杆(12)。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市政道路施工便携式照明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连接绳(6),所述连接绳(6)的一端与定位件(5)连接,所述连接绳(6)的另一端与底座(2)连接。
8.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市政道路施工便携式照明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2)设置有容纳槽(21),所述容纳槽(21)槽底连接有所述连接绳(6)。
9.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市政道路施工便携式照明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容纳槽(21)槽口设置有门体(22),门体(22)可相对于容纳槽(21)槽口开合;
所述门体(22)设置有凹槽(221),凹槽(221)用于容纳连接绳(6)。
10.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市政道路施工便携式照明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板(4)与底座(2)铰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