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市政工程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主体(1)、喷雾装置(2)与供水装置(3);
所述主体(1)设置有灯体(18);
所述主体(1)中部设置有外杆;所述外杆具有容纳腔,容纳腔用于容纳喷雾装置(2);所述喷雾装置(2)用于伸出外杆并向地面喷雾;
所述供水装置(3)设置在主体(1)上,所述供水装置(3)用于对喷雾装置(2)输送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市政工程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喷雾装置(2)包括喷雾管(21)与喷雾头(22),喷雾头(22)与喷雾管(21)连通;
所述喷雾管(21)设置在容纳腔内;
所述外杆设置有通孔(13),所述喷雾头(22)由通孔(13)处伸出外杆。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市政工程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喷雾头(22)与通孔(13)处卡接。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市政工程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外杆的数量为两个,且分别设置在主体(1)的两侧;
喷雾装置(2)的数量与外杆相同,且一一对应;
外杆包括第一外杆(11)与第二外杆(12),所述第一外杆(11)的自由端用于与另一照明系统的第二外杆(12)的自由端可拆卸连接。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市政工程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外杆(11)的自由端设置有插接部(14),所述第二外杆(12)的自由端开设有插接槽(15);
所述第一外杆(11)的插接部(14)用于与另一照明系统的插接槽(15)插接。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市政工程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插接部(14)设置有紧固件,所述紧固件用于与另一照明系统的插接槽(15)可拆卸连接。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市政工程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紧固件包括弹性件与插销(16);
所述插接部(14)设置有容纳槽,所述弹性件的一端与容纳槽槽底连接,所述弹性件的另一端与插销(16)固定连接,所述插销(16)可相对于容纳槽运动;
所述第二外杆(12)的插接槽(15)侧壁设置有通槽(17),所述插销(16)用于伸入另一照明系统的通槽(17)。
8.根据权利要求2‑7任一所述的一种市政工程照明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供水装置(3)包括水箱(31)、水泵(32)与供水管(33);
所述水箱(31)设置在主体(1)底部,所述水泵(32)与水箱(31)连接;
所述水泵(32)的出水端与供水管(33)连通,所述供水管(33)与所述喷雾管(21)连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