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种电子产品,包括光学检测装置,所述光学检测装置用于执行指纹感测,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检测装置包括:
导光单元,包括不同的第一表面与第二表面,其中,所述第一表面为所述电子产品的外表面;
检测模组,位于所述导光单元的下方,所述第一表面为所述导光单元背对所述检测模组一侧的表面,所述检测模组用于接收从所述导光单元中出射出来的检测光束,所述检测模组在所述第一表面上具有视场区域,所述视场区域为圆形,所述圆形的半径范围为2至5毫米;和光源,位于所述导光单元的下方,所述光源用于通过所述第二表面向所述导光单元内部提供非准直的检测光束、且所述非准直的检测光束能够在所述导光单元内部进行全反射传输,定义从所述光源进入所述导光单元内部的非准直的检测光束经传输并初次到达所述第一表面的区域为预设区域,所述预设区域较所述视场区域邻近所述光源;
当所述预设区域上未有手指接触时,存在检测光束在所述视场区域发生全反射;当所述视场区域上有手指接触时,所述检测模组能够接收从所述导光单元出射的具有不同入射角的检测光束,并转换接收到的检测光束为相应的电信号以获得指纹信息。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光束在与所述视场区域相接触的指纹脊处发生漫反射,检测光束在所述视场区域与指纹谷相正对处发生全反射,其中,发生漫反射的检测光束中的至少部分穿出所述导光单元被所述检测模组接收,所述检测模组转换接收到检测光束为相应的电信号以获得指纹信息。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圆形的半径范围为3至4毫米或3至5毫米。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区域与所述视场区域之间非交叠,或,所述预设区域的部分与所述视场区域存在交叠区域。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电子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模组包括图像传感器以及位于图像传感器上方的超微距镜头,所述超微距镜头用于将检测光束会聚至所述图像传感器上,所述图像传感器用于转换检测光束为相应的电信号,所述超微距镜头或/和所述图像传感器在所述第一表面的垂直投影位于所述视场区域之内,且所述垂直投影的面积小于所述视场区域的面积。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视场区域与所述电子产品的底部边缘之间的间隔为3至20毫米或3至15毫米,或,所述光源与所述检测模组均邻近所述电子产品的底部边缘设置,所述光源较所述检测模组更邻近所述电子产品的底部边缘,所述检测模组和所述光源的水平距离为10至15毫米。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产品包括从其顶端到其底端的中线,所述视场区域的中心位于所述中线上或邻近所述中线设置。
8.如权利要求4-7中任意一项所述的电子产品,其特征在于,当所述预设区域的部分与所述视场区域存在交叠区域时,从所述光源进入所述导光单元内部后初次到达所述交叠区域的非准直的检测光束满足在交叠区域进行全反射的条件。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视场区域位于所述预设区域之中,所述视场区域的面积小于所述预设区域的面积;或,所述预设区域的部分与所述视场区域的部分存在交叠;定义所述预设区域上未与所述视场区域相交叠的部分为非交叠区域,所述非交叠区域的至少部分或全部较所述交叠区域邻近所述光源。
10.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交叠区域的面积不小于所述视场区域的面积的50%、55%、60%、65%、70%、75%、或80%。
11.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产品,其特征在于,定义所述光源在所述第二表面进入的区域为入光区域,所述检测光束从所述入光区域进入所述导光单元的内部,并传输到所述预设区域;所述入光区域与所述交叠区域之间的最短直线与所述导光单元的上第一表面的法线之间的夹角不小于所述检测光束在所述导光单元内实现全反射传输的临界角,或,从所述入光区域到所述交叠区域的最短距离的检测光束满足在所述导光单元内进行全反射传输的条件,或,所述入光区域与所述预设区域之间的最短直线与所述导光单元的上第一表面的法线之间的夹角不小于所述检测光束在所述导光单元内实现全反射传输的临界角。
1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光单元包括相对设置的上表面与下表面,所述检测模组设置在所述下表面的下方,用于接收从所述下表面出射出来的检测光束,其中,所述第一表面为所述上表面,所述第二表面为所述下表面,或,所述第二表面为所述导光单元的上表面与下表面之间的斜面或侧面。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子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表面包括或为平面,所述检测光束在所述第二表面上的入光区域为平面或非平面。
1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包括发光单元和光转换器,所述发光单元用于发出非准直的检测光束,所述光转换器用于转换所述非准直的检测光束进入所述导光单元的角度,使得所述检测光束中的部分或全部进入所述导光单元后能够直接照射到所述预设区域且能够在导光单元内全反射传输;其中,经所述光转换器转换后的检测光束为非准直的检测光束。
15.如权利要求1或14所述的电子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非准直的检测光束包括夹角不小于10度、15度、或25度的两条光线。
16.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光转换器设置在所述发光单元的出光面与所述第二表面之间,且所述光转换器与所述第二表面之间贴合设置,或,所述光转换器与所述导光单元一体成型,所述检测光束在所述第二表面的入光区域为所述光转换器的部分表面;所述发光单元发出的非准直的检测光束具有25度至140度的发光角范围,或,所述发光单元发出的非准直的检测光束具有50度至140度的发光角范围。
17.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学检测装置还包括显示装置,所述显示装置包括保护层、显示模组、以及连接所述保护层与所述显示模组的光学胶,所述保护层包括相对设置的上表面与下表面,所述显示模组设置在所述保护层的下表面一侧,用于执行图像显示,所述检测模组用于透过所述显示模组的至少部分接收从所述导光单元出射的检测光束;所述保护层的上表面为所述导光单元的第一表面。
18.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电子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护层包括透明区域以及位于所述透明区域的非透明区域,所述显示模组用于透过所述透明区域出射可见光束,所述光源在所述第二表面的入光区域位于所述非透明区域,所述检测光束的波长不同于所述可见光束的波长。
19.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电子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导光单元包括或为所述保护层;
或,所述导光单元包括或为所述保护层和所述光学胶;或,所述导光单元包括或为所述保护层、所述光学胶、以及所述显示模组的至少部分。
20.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电子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护层包括透明基板,所述透明基板通过所述光学胶与所述显示模组连接,所述光学胶的折射率大于或等于所述透明基板的折射率,所述透明基板的折射率大于空气的折射率。
21.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电子产品,其特征在于,定义所述显示模组显示图像的区域为显示区,而所述显示区周围无法显示图像的区域为非显示区;所述视场区域位于所述显示区的局部区域的正上方。
2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产品,其特征在于,所述光源投射至所述预设区域的非准直的检测光束中能发生全反射的检测光束的比例不小于20%、30%、40%、或50%,所述检测光束包括或为近红外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