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废弃建筑材料回收切割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切割机构和固定机构,所述切割机构包括环形架和切割刀,所述环形架与机架固定连接,且环形架可套于桶身上,所述环形架上缠绕有电热丝;所述环形架的周向设有至少一个沿废塑料桶进行轴向切割的切割刀,切割刀径向贯穿环形架,且与环形架滑动连接;
所述固定机构包括均滑动连接在机架上的桶口固定单元和桶身固定单元;所述桶口固定单元包括可转动的固定柱,固定柱与桶口的内壁相适配,所述固定柱为电磁铁;所述桶身固定单元包括与桶身内壁相适配的支撑块,所述支撑块可进入桶身。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废弃建筑材料回收切割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切割机构还包括副切割刀,所述副切割刀与切割刀之间固定连接有连杆,副切割刀可沿废塑料桶进行周向切割。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废弃建筑材料回收切割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杆的中部延伸有支杆,所述支杆与机架通过复位弹簧固定连接。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废弃建筑材料回收切割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架上设置有滑轨,所述固定柱与滑轨之间固定连接有第一支撑杆;所述支撑块与滑轨之间固定连接有第二支撑杆,所述第二支撑杆上设有气缸,所述气缸与支撑块之间固定连接有传动轴。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废弃建筑材料回收切割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块表面沿轴向设置有与切割刀位置对应的退刀槽。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废弃建筑材料回收切割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切割刀上设置有卡扣,所述环形架的内壁设有可与卡扣扣合的卡槽。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废弃建筑材料回收切割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撑块与桶身底部的接触面设置有用于切削桶身底部的环形切割刀。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废弃建筑材料回收切割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柱的周向上设置有凸起,所述凸起用于控制固定柱的进给量,固定柱的进给量等于桶口的深度。
9.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废弃建筑材料回收切割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机架上设置有限位框,所述支杆和复位弹簧均位于限位框内,限位框上设有可供支杆穿出的通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