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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号: 2018110004736
申请人: 郭卓强
专利类型:发明专利
专利状态:已下证
更新日期:2026-09-16
缴费截止日期: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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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权利要求书:

1.一种数字营销共享广告平台,其特征在于:它包括服务器、若干广告播放场所,其中:每个广告播放场所内设置有至少一用于播放广告的屏幕,每个屏幕上安装有摄像头,摄像头在屏幕前方形成一个可捕捉范围来捕获屏幕前方信息;

屏幕通过摄像头捕获的屏幕前方信息获得播放数据,并基于播放数据获取统计信息,其中:统计信息包括广告播放者所需的广告播放信息及广告投放者所需的广告投放信息;

广告播放者通过其使用的智能终端对屏幕进行管理,以及接收屏幕反馈的统计信息并提取广告播放信息显示;

广告投放者通过其使用的智能终端向服务器上传拟播放的广告,继而从服务器上将拟播放的广告下载至相应的屏幕上进行播放,以及广告投放者通过其使用的智能终端接收屏幕反馈的统计信息并提取广告投放信息显示。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字营销共享广告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智能终端上安装有既实现广告播放管理,又实现广告投放管理的平台管理程序,其中:平台管理程序用于将所述广告播放者使用的所述智能终端与所述屏幕进行绑定,使所述广告播放者使用的所述智能终端接收所述屏幕反馈的统计信息以及提取并显示广告播放信息;

平台管理程序用于将所述广告投放者拟播放的广告上传至所述服务器;

平台管理程序用于根据所述广告投放者的播放需求和拟播放的广告属性选定播放方式,从所述服务器上将拟播放的广告根据选定的播放方式下载到对应的所述屏幕上进行播放;

平台管理程序用于使所述广告投放者使用的所述智能终端接收所述屏幕反馈的统计信息以及提取并显示广告投放信息。

3.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数字营销共享广告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广告属性包括消费者群体、消费者性别、消费者年龄;

所述播放方式包括播放地区、广告播放场所性质、播放时间间隔。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数字营销共享广告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播放数据包括所述屏幕基于所述摄像头传送的所述屏幕前方信息获得的有效计数值,其中:所述屏幕前方信息包括所述摄像头采集的图像或视频信息;

所述广告播放信息包括广告播放费用信息和/或广告实际播放数据;

所述广告投放信息包括广告投放费用信息和/或广告实际投放数据。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数字营销共享广告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摄像头捕捉到处于可捕捉范围内的一个人在所述屏幕前已经实际观看或收听一条广告的时间达到设定的计时时间,则对该条广告进行一次有效计数,其中:若人脸处于可捕捉范围内,则所述摄像头进行一次有效的人脸识别,视为实际观看或收听广告,反之,不视为实际观看或收听广告。

6.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数字营销共享广告平台,其特征在于:同一个人在设定的有效计数刷新时间内重复观看或收听同一条广告时,仅进行一次有效计数或进行多次有效计数。

7.如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数字营销共享广告平台,其特征在于:所述广告播放场所内的所述广告播放者作为广告投放者。

8.一种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数字营销共享广告平台的运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如下步骤:

1)所述广告投放者通过其使用的所述智能终端借由平台管理程序将拟播放的广告上传至所述服务器;

2)平台管理程序根据所述广告投放者的播放需求及拟播放的广告属性来选定播放方式,从所述服务器上将拟播放的广告下载到对应的所述屏幕上开始播放;

3)所述摄像头将其捕获的屏幕前方信息传送给所述屏幕,所述屏幕基于屏幕前方信息获得播放数据,从而获得统计信息,并将统计信息发送给所述广告播放者和所述广告投放者;

4)当设定的广告播放任务完成或所述广告投放者存入的余额不足时,停止播放广告内容。

9.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数字营销共享广告平台的运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步骤2)中,所述广告投放者自定义播放方式替代所述平台管理程序自动为所述广告投放者选定播放方式。

10.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数字营销共享广告平台的运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基于所述摄像头的人脸识别功能和所述屏幕的GPS定位功能,所述平台管理程序向所述广告投放者反馈的所述统计信息中的广告投放信息包括广告实际投放数据。